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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6-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督导体系,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26〕3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是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的方针,对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有效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其中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组长,选聘副组长1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督导组每届聘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督导组工作计划,协调工作安排,做好材料归档。

第四条学院为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督导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培养质量作出判断和评价,向学院党委和学校研究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督导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督导组成员主要从治学底蕴深厚、品行端正、学术积淀扎实、育人经验丰富的教师中选聘,聘任条件如下: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或管理经验,业绩突出,具有高级职称,学习能力强、科研水平较高;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四)热爱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熟悉学校和学院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按以下程序遴选产生:

(一)单位推荐:各系、所(中心)对照聘任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择优推荐1—2名申报人员;

(二)资格初审: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推荐材料,核查申请人资质、任职条件及岗位适配情况,提出成员建议名单;

(三)审议聘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确定聘任名单并进行公示,通过后即可聘任。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解除对督导专家的聘任:

(一)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培养督导工作的;

(二)聘任期间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有其他违反督导工作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督导组成员因故出现空缺的,由学院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及时补聘,补聘成员聘期至本届督导组届满之日止。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督导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院培养安排,开展学期初、期中、期末常规教学秩序巡视,对研究生教学的运行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和评价,及时反馈评价和建议。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学时,每次听课后须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意见。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表》交学院督导组办公室保存备查,听课情况记录作为研究生授课教师评价和考核的参考;

(二)针对培养方案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开展督导,深入了解导学关系建设情况,及时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

(三)对学院研究生招生过程、学术规范、工作坊开展情况、组会制度、学术研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等全流程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围绕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产教融合基地建设等开展专项评审工作;

(五)针对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问题或根据学院及学校有关要求,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会议研讨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督导组每学期召开工作会议1次,交流督导工作经验,部署学期重点工作。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总结工作成效,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

(七)完成学院党委和学校研究生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督导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学位论文全过程文件记录等;开展巡视课堂、组会、工作坊等培养活动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配合支持;

(二)可在未事先通知任课教师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下,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场所进行督导相关工作;

(三)可向任课教师、学生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培养情况;

(四)向学院党委、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督导组成员应结合学校和学院培养重点工作,随时关注学院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注重学习交流,提升督导工作水平;如有阶段性任务,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积极承担。

第十一条学院建立研究生培养督导专家评优机制,定期开展优秀督导专家评选,择优推荐参加学校优秀督导专家评选。获评优秀督导专家的,可作为学院各类评优评先及推荐人事部门评优评先的优先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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