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科学研究>>科研管理制度>>正文
科研管理制度
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2025-11-14  

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信息

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依据《天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师大科〔2025〕1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信息公开坚持客观真实、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不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天津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名义承担的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以及项目资助单位要求公开信息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 一)项目立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经费预算和预算调剂情况;

( 二)项目资金信息,包括经费决算、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 三)项目资产信息,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情况;

( 四)其他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项目立项、结项信息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信息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资产信息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上述信息经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在学院公告栏公示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公开表,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六条 项目立项信息、预算及预算调剂、外拨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在批复或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结余经费等支出明细,应在科研项目全部报销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其他本办法涉及的公开内容,也应在收到通知或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科研信息,不予公开;被认定为工作秘密的科研信息,不予公开;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科研信息公开,按照项目合同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最新政策执行;如学校政策调整,按其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美术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信息公开表

2.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经费信息公开表


附件【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经费信息公开表.docx已下载
附件【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信息公开表.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