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科学研究>>科研管理制度>>正文
科研管理制度
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6-04-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学院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天津市、学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的科研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等。纵向项目按照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委局级项目和校级项目。横向项目是学校从非财政性科研计划渠道获取,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社会调研、咨询服务、艺术设计等承担方式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学院具体负责面向本单位教师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对本单位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论证申报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结项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条学院应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评价环境;完善服务保障,为科研人员创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项目管理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内容开展科学研究,全权负责项目过程管理,项目一经立项,按照项目规定时间完成该项目。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执行进度、实施质量、经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学术诚信与违规处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获取项目、抄袭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和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根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本单位的学术违规行为;依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执行相应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