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本科教学秩序,强化教学责任意识,维护正常教学运行,根据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凡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及以上标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标准,但已对学院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或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学院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学院对教学差错与问题行为实行分层管理,坚持教育提醒与规范约束相结合,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对同一人员在一个学年内连续或累计发生同类、类似问题的,实行递进处理;经两次院内处理后再次发生的,学院应从严处理,达到或可能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及时提请学校按有关程序认定处理。
第四条 层级划分
学院教学差错与问题行为分为以下处理类别:第一类为系内通报批评,适用于情节较轻、影响较小、能够及时纠正的问题行为;第二类为学院通报批评,适用于情节较重、影响较明显,或者经第一类处理后再次发生的问题行为;第三类为上报学校处理情形,凡达到或可能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及以上认定标准的,学院应及时按学校规定程序上报处理。
第五条 第一类情形
凡在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管理不严谨等情形,造成一定影响但后果较轻、能够及时纠正,且未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第一类问题行为,由所在系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第二类情形
凡在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存在较明显失当并造成较明显不良影响,或者经系内处理后再次发生同类、类似问题的;以及未经系、学院批准擅自调整教学安排,累计达到课程总学时1/16及以上,原则上可认定为第二类问题行为。尚未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由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上报学校处理情形
凡教学问题行为已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及以上认定标准,或者虽发生在学院教学运行管理范围内,但已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考核公平、安全稳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认定处理的,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处理。
第八条 处理方式
第一类处理方式为系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第二类处理方式为学院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第二类问题可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作为当年学院内部教学评优评先、教学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对首次出现的问题,以教育提醒和整改为主;再次发生的,升级处理;第三次原则上从严认定,必要时提请按学校一般教学事故程序处理。
第九条 减轻与从重情形
主动报告问题、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有效消除影响的,可从轻处理;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扩大的,从重处理。对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拖延处置的,学院可直接介入并视情对相关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条 处理程序
学院发现教学差错与问题行为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听取相关人员说明,形成事实材料。第一类问题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备案;第二类问题由教学办公室会同相关系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达到或可能达到学校一般教学事故标准的,按学校规定程序上报处理。相关处理材料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与整改跟踪
学院对教学差错与问题行为坚持处理与整改并重。相关系、教研室和责任人员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跟踪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发生同类、类似问题的,按照本细则递进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津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与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执行。